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为扩大高水平开放,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9月15日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投资端、融资端和支付便利三个方面提出9条改革措施,包括允许外商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提高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指出,《通知》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针对跨境投资端,《通知》提出取消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这意味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通知》将前期在部分省市试点的FDI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大至全国,明确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此后,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通知》还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即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同时,为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通知》将部分省市试点的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政策扩大至全国。
针对跨境融资端,《通知》明确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同时,《通知》进一步简化跨境融资相关登记管理,对于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免于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在优化支付便利政策方面,《通知》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在房地产市场过热时期,外汇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曾配合出台“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于本次《通知》放宽购房限制措施,李斌指出,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与此同时,为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通知》还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这意味着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先结后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实践中,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李斌透露,“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在前期试点期间,已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
此外,《通知》还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责任编辑:董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