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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过“核管法” 核电厂最长可延役20年

  中新社台北5月13日电 台湾立法机构13日三读通过“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简称“核管法”)。依有关规定,已停止运转的核电厂仍可申请换发执照,执照有效期可延长至20年。   综…

  中新社台北5月13日电 台湾立法机构13日三读通过“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简称“核管法”)。依有关规定,已停止运转的核电厂仍可申请换发执照,执照有效期可延长至20年。

  综合联合新闻网、《经济日报》等台媒报道,根据三读通过的条文,台湾核电设施运转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0年,期满后继续运转者,应于执照到期前向主管机关申请换发,换发执照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多位民意代表指出,核电是台湾重要的能源手段,符合岛内民众和企业利益。不过,当天通过“核管法”之后,是否延用仍由主管机关决定。

  台媒此前报道,台湾最后一座仍在运转的核电设施将于今年5月17日除役,为应对“核电归零”后供电不足的窘境,中国国民党、台湾民众党提出“核管法”修正案并达成共识,联手推动延长核电厂服役年限并放宽重启条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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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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