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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小升规”!河南发文推动小微企业提质发展

【大河财立方消息】5月6日消息,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小升规”若干措施》,在企业培育、企业服务、激励奖补、创新发展等七方面提出多条举措,进一步促进我省小微企业转…

【大河财立方消息】5月6日消息,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小升规”若干措施》,在企业培育、企业服务、激励奖补、创新发展等七方面提出多条举措,进一步促进我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推动小微企业提质发展。

河南省支持企业“小升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促进我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推动小微企业提质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培育力度

1.分类动态培育“小升规”企业。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年度发展预期数的1.2倍确定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小微企业培育对象。对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发展改革、科技、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政策、财税知识、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和辅导,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税务局、统计局、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邮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2.开展小微企业升规纳统专项行动。积极引导年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已达规模(限额)但未入统的企业及时申报入统。帮扶新开工(投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将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范围。建立规模以上企业退规预警机制,加强企业数据监测分析,筛选可能退规企业,及时开展精准帮扶。(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邮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3.加强对首次“小升规”企业培训辅导。对首次升规企业,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统计、税务、财政部门要就统计报表填报、税收办理、健全规范财务制度等内容分地方、分批次进行政策解读和实操培训。引导首次“小升规”企业选择合适上市板块,形成重点突出、错位发展、梯次前进、持续推动的上市路径,提高企业上市辅导培育效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税务局、统计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金融办)

二、加强服务引导

4.建立联系服务机制。建立首次“小升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定期组织面对面会商交流,用好河南省政策直达和诉求响应平台、12345热线、“万人助万企”帮扶机制等,及时受理、回应企业诉求。加力推进清理政府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推动及时支付拖欠培育对象企业及首次“小升规”企业账款。鼓励、指导首次“小升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5.加大小微企业外贸支持力度。对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展位费、机票费补贴支持。建立“企业+外综服+跨境电商+展会”联动促进机制,支持小微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拓展国内外市场。组织小微企业参加跨境电商展会及项目撮合对接活动,促进小微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对小微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相关费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强化合规经营政策宣讲,提高小微企业海外合规经营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6.扎实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推进“企业信息变更”“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一件事”高效办理,推行网上审批、“一站式”服务等便利化措施。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明确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推行“综合查一次”“扫码入企”,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对首次“小升规”企业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违不罚”。(责任单位: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激励奖补

7.鼓励各地制定激励政策,加大对“小升规”企业的政策倾斜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升规入统。奖励资金于企业升规后及时兑现,降低企业升规后增加的成本支出。(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8.各地应急周转资金池要积极为培育对象企业、首次“小升规”企业提供资金周转服务。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将培育对象企业、首次“小升规”企业纳入各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9.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及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作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40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财政贴息。将符合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提高至5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给予单户最高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0.加大对培育对象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11.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参与选聘“科技副总”,选聘的“科技副总”按照规定在企业工作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可申报技术转移奖补,按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12.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13.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4.落实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税费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5.对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小升规”企业,税务部门要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小升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聚焦重点领域开展涉企乱收费集中整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政策规定,确保企业不因升规入统增加额外负担。(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六、支持企业融资贷款

16.加大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广应用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资金流信用信息,为培育对象企业和首次“小升规”企业提供有效增信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链群,以产业链上具有“小升规”潜力的小微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首贷户培育拓展行动,开发针对性信用类融资产品,扩大信用贷款规模。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碳减排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央行低成本资金优势,引导带动更多资金流向小微企业,推动扩大小微企业融资规模。(责任单位:人行河南省分行)

17.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加大对民营、外贸、科创等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乡村振兴、制造业等领域的金融资源倾斜,支持重点领域发展。深入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持续推进“首贷破冰”行动,促进信用贷扩面,确保信贷资金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责任单位:河南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

18.指导银行严格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扩围政策,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落实无还本续贷扩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积极给予续贷支持,做到“即申即享”。用好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政策,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持续实施减费让利,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河南金融监管局)

七、强化要素保障

19.满足首次“小升规”企业合理用地需求,保障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对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依规安排年度计划指标。鼓励小微企业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在改造过程中,允许按照规定程序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适当调整,除法律规定不可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外,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县级政府同意,可通过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完善用地手续。要“一企一策”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帮助完善规划用地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0.支持首次“小升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用于国家鼓励的教育、医疗、养老、科研、租赁住房等产业项目,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实行继续按照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过渡期满后,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的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1.鼓励各地通过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给首次“小升规”企业,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工业厂房的,依法依规安排并给予租金优惠。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首次“小升规”企业持续在规3年内的新增电力、燃气等能源消耗部分予以补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责编:李文玉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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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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