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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 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个人行为相关事项通告 上证指数发〔2023〕151号 各销售市场参与者: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违法行为的监管政策,维护保养证劵销售市场安全运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个人行为相关事项通告

上证指数发〔2023〕151号

各销售市场参与者: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违法行为的监管政策,维护保养证劵销售市场安全运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证劵交易中心(下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企业存有大跌、破净情况,或是最近三年没有进行股票分红、总计股票分红额度小于最近三年年平均纯利润30%(以下统称年底分红未达标)的,大股东、控股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高管增持本公司股份。

前述所指二级市场高管增持,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或是大宗交易减持股权。大股东、控股股东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理应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二、大股东、控股股东在提前公布减持计划时,需对存不存在大跌、破净或是年底分红未达标等情况作出判断;不会有相关情况的,能够公布减持计划,并告知详细情况。

大股东、控股股东事先公布的减持计划中,高管增持时间范围不能超过3个月。

未提前公布减持计划的,大股东、控股股东不得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股权。

三、本通知所指大跌就是指,减持计划公示前20个交易日里的任一日收盘价小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候的股票发行价格。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为依据向后复权测算。

大跌情况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高管增持的需求,适用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候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述上述行为主体在上市以来不会再具有相关真实身份或是消除一致行动协议的,理应再次遵循本通知有关规定。

四、本通知所指破净就是指,减持计划公示前20个交易日里的任一日收盘价小于近期一个会计年度或是最近一期会计报表期终净资产。收盘价以近期一个会计年度或是最近一期会计报表负债表日为依据分别往后复权测算。

五、最近三年没有进行股票分红或是总计股票分红额度小于最近三年年平均净利润的30%,以近期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报的会计期间为依据,但净资产为负的会计期间不计算在内。

六、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对比本通知实行;上市公司公告是无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以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对比本通知实行。

七、2023年8月27日前,股权已经被质押贷款并登记质押登记的,或已经做为股票融资业务流程抵押品的,因毁约处理所导致的股份减持不适合本通知要求。

八、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通知,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标准采用自律监管对策或是执行政纪处分。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易所

2023年9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个人行为相关事项通告

深圳上〔2023〕924号

各销售市场参与者: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违法行为的监管政策,深圳交易所(下称本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企业存有大跌、破净情况,或是最近三年没有进行股票分红、总计股票分红额度小于最近三年年平均纯利润30%(以下统称年底分红未达标)的,大股东、控股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高管增持本公司股份。

前述所指二级市场高管增持,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或是大宗交易减持股权。大股东、控股股东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理应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二、大股东、控股股东在提前公布减持计划时,需对存不存在大跌、破净或是年底分红未达标等情况作出判断;不会有相关情况的,能够公布减持计划,并告知详细情况。

三、大股东、控股股东事先公布的减持计划中,高管增持时间范围不能超过3个月。未提前公布减持计划的,大股东、控股股东不得通过本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股权。

四、本通知所指大跌就是指,减持计划公示前20个交易日里的任一日收盘价小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候的股票发行价格。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为依据向后复权测算。

大跌情况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高管增持的需求,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候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述上述行为主体在上市以来不会再具有相关真实身份或是消除一致行动协议的,理应再次遵循本通知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所指破净就是指,减持计划公示前20个交易日里的任一日收盘价小于近期一个会计年度或是最近一期会计报表期终净资产。收盘价以近期一个会计年度或是最近一期会计报表负债表日为依据分别往后复权测算。

六、最近三年没有进行股票分红或是总计股票分红额度小于最近三年年平均净利润的30%,以近期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报的会计期间为依据,但净资产为负系数的会计期间不计算在内。

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对比本通知实行;上市公司公告是无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以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对比本通知实行。

八、2023年8月27日前,股权已经被质押贷款并登记质押登记的,或是已做为股票融资业务流程抵押品的,因毁约处理所导致的股份减持不适合本通知要求。

九、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通知,本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标准采用自律监管对策或是执行政纪处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所别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可用本通知要求。

深圳交易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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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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