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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有关提升集成电路芯片和工业母机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公示 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公示 2023年第44号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科技研发,推动集成电路行业和工业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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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升集成电路芯片和工业母机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公示

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公示 2023年第44号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科技研发,推动集成电路行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集群发展,现将相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进行研发项目中所发生的研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按实扣减的前提下,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内,再按实际本年利润的120%在抵扣;产生无形资产的,在相关期内依照无形资产摊销成本220%在税前工资摊销费。

二、第一条所指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支持和鼓励集成电路芯片生产制造、设计方案、武器装备、原材料、封装形式、检测公司。实际按下列条件明确:

(一)国家提倡的电子器件生产制造企业是合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示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或项目所属公司,公司明细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会与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订。

(二)国家提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就是指合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示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核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公司明细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会与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订。

(三)国家提倡的集成电路装备、原材料、封装形式、检测企业是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公司。若有升级,从其规定。

三、第一条所指工业母机企业是生产和销售合乎本公告配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实际适用条件与企业明细由工信部会与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订。

四、公司享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的别的现行政策规格和管理规范,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务〔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64号)等相关资料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政策,选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在每年的3月底前按照规定向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给予上一年度可享受政策的公司明细;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局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示2020年第45号)所规定的审查体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信部门进行核实。

特此公告。

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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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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