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闫文瑞】9月27日,《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为何要专门制定这一条例?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健给出了明确说明。他提到,2025年5月20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推动上位法有效实施,解决我省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偏弱、创新能力不强、平等获取要素难、权益保护不充分等突出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草案)》,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在加强主体培育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为创业主体提供市场开拓、技术创新、融资担保等创业辅导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人群创业给予开业补助;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壮大创业投资主体,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为种子期、初创期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增加生产经营场所和服务供给;完善梯度培育体系,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分类分层精准扶持。
在维护公平竞争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要求在制定实施有关产业规划、资金安排、资质许可、标准制定等政策措施时,应当评估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明确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及相关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创新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擎”,《条例(草案)》强化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或参与创新平台建设,提高民营经济组织在科技攻关项目立项、评审、实施、验收等环节的参与度;对加大新技术发展应用场景供给、在政府采购中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新产品、落实科研投入支持政策等作出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为让民营经济发展“少跑腿、好办事”,《条例(草案)》明确建立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和问题解决机制,依法帮助协调解决民营经济组织反映的合理问题;要求依托省级政策直达和诉求响应平台,推动惠企政策汇聚发布、直达快享、免申即享;明确对建立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推介优质项目、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制度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力度。同时对人才、数据、用地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权益得到保障,企业才能安心发展,《条例(草案)》对不得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禁止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检查制度规范;规定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对及时支付账款、完善防范化解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强化预算管理和项目监管杜绝新增拖欠等作出规定;规范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定实施异地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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