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8月31日讯 据财政部官网最新消息,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国务院关于适用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建设的决策部署,前不久,国家财政部、中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要求,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内在跨境电商海关监督编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请出入口,且自出入口的时候起6个月因库存积压、退货原因原貌退运入境的产品(没有食品类),免税进口税和进口环节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出入口时已经征收出口税准许退回;出入口时已经征缴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参考自销货品产生退换货相关税款有关规定执行;别的要求仍依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中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23年第4号)有关规定实行。
与2023年1月30日下发的国家财政部、中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23年第4号对比,《公告》把企业在跨境电商海关监督编码项下申请出入口期限,从原来的2024年1月29日延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上期限增加,有益于充分运用政策效应,进一步平稳公司预估,促进贸易新业态加快建设。
(小编:王治强 HF013)